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于2003年4月26日正式開業。 長春代辦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吉林省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主要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專利業務及相關服務性工作,工作職能屬于執行專利法的公務行為,其主要業務包括:專利申請文件的受理、費減備案的審核、專利費用的收繳、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權質押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及相關業務咨詢服務及相關咨詢服務。 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吉林省知識產權局共同對外的服務窗口,長春代辦處以“服務中心、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為服務理念。將服務宗旨定位于:“轉變職能、規范審批、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效能監督”,在工作中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力求為公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聯系方式: 電 話:0431-82760502 傳 真:0431-82752930 郵政編碼:130022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 開戶銀行:吉林銀行長春吉政支行 戶 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 賬 號:0109121000000051 長春代辦處專利申請須知 一、專利申請的類型 專利申請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二、受理的條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三、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的范圍 1.可以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 (1)內地申請人提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 (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臺地區的申請人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 (3)與專利申請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 (2)專利申請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費用減繳的審批 (一)依據財稅〔2016〕78號文件,應符合如下條件: (二)代辦處經審查,做出相應審批結論: 五、辦理方式 面交: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節假日除外) 寄交: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 郵編:130022 電話:0431-82760502 長春代辦處繳費須知 一、收取專利費用種類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75號公告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規定,可以直接在代辦處繳納的費用有: 1.三種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印刷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三種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三種專利年費 6.三種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恢復權利請求費 8.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9.延長期限請求費 10.實用新型專利檢索費 11.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12.三種專利復審費 13.三種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 14.優先權要求費 15.中止程序請求費 16.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請求費 17.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 18.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費用 二、專利收費對象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 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 3.代辦處不得收取港、澳、臺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 三、接受專利費用的方式 代辦處可接受銀行、郵局匯寄或面交至代辦處的專利費用。 1.面交 繳費人可在代辦處規定的對外收費時間內到受理大廳收費窗口辦理有關專利收費業務。對外收費時間是上午:8:30-11:30 下午:1:00-3:00(節假日除外) 2.銀行匯款 開戶銀行:吉林銀行長春吉政支行 戶 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 賬 號:0109121000000051 通過銀行匯款,請于匯款當日把繳費清單傳真至我處并致電確認。需傳真的繳費清單包括:匯款單復印件、專利號、費用名稱、繳費金額、回郵地址及郵編、聯系人及電話。(繳費咨詢電話及傳真 0431-8275293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3.郵局匯款 收款人姓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長春代辦處 收款人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 通過郵局匯款,應在匯款單附言注明正確的申請號或專利號及費用名稱和繳費金額。 四、專利繳費日的確定 專利繳費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九十一條第三款、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通過銀行匯款繳費時,銀行匯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申請號及費用種類),以代辦處收到正確繳費信息日為繳費日。 通過郵局匯款繳費時,郵局匯單中未寫明正確申請號和費用名稱的專利匯款,代辦處可直接辦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匯款日。 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代辦處的專利費用,以收到日為繳費日。 面交支票未能兌付而被銀行退回,且屬于交款人責任未及時更換支票的,以更換支票日期為繳費日。 通知 長春代辦處專利費用繳費賬戶發生變更,自即日起使用帳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吉林銀行長春吉政支行 賬 號:0109121000000051 自2013年5月28日起,原賬戶停止使用。 請繳費人盡早使用新賬戶繳納專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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